云合岳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第265章 字据,黔州旧事,少帅禁脔,云合岳,海棠书屋),接着再看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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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啊!好!!”他猛地伸出手,几乎是从白芷手里夺过那支秃笔和信纸。力道之大,险些将纸扯破。
“不愧是我养大的明珠……”他咬着牙,眼神复杂地盯着她,那目光像是要把她刻进骨血,又像是恨不能立刻将她撕碎,“真是……好算计!”
他大步走到房间里唯一一张小桌旁,将纸重重拍在桌面上。他拉开椅子坐下,动作带着压抑的狂风暴雨。他拿起笔,沾了点桌上残留的、早已半干的墨块,用力碾了碾,让笔尖重新湿润。他深吸一口气,仿佛要用尽全身力气才能压下那股毁灭一切的冲动。
然后,他落笔了。
笔尖在粗糙的纸面上划出沙沙的声音,带着一种沉闷而压抑的力量感。字迹潦草却依旧带着他独有的凌厉风骨,力透纸背,仿佛每一笔都在宣泄着胸中的狂怒与不甘。
立字据人 曾国宇 (印),兹因与 曾白芷 议定:
一、自本字据签署之日起,为期 伍年 (即陆拾个月),期满后,曾白芷可获自由之身,曾国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其去留。
二、此五年内,曾白芷需安分居于督军府内,不得擅自逃离。
三、此承诺以曾国宇个人名誉及官职为保。若曾国宇于五年期满后毁约阻拦,曾白芷有权持此字据公之于众(登报案由任其拟定),一切后果由曾国宇自负。
恐口无凭,特立此据为证。
立据人:曾国宇(清晰签名并按下鲜红官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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