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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及全人类科技安全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保障全球科技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防范科技发展带来的潜在风险,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与和平稳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全球范围内所有与科技相关的研发、应用、传播、管理等活动,涵盖人工智能、生物技术、信息技术、航天技术、核能技术等各个科技领域。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安全优先原则:科技发展必须以保障人类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为前提,任何科技活动不得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公平公正原则:全球各国在科技领域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和机会,科技资源的分配和科技成果的共享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避免科技垄断和不公平竞争。
国际合作原则:鼓励全球各国在科技安全领域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全球性挑战,分享科技安全经验和技术,实现互利共赢。
责任追究原则:对于违反科技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科技活动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第二章 科技研发安全管理
第四条 研发风险评估
在进行任何科技研发项目前,研发机构或个人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安全风险、伦理风险、环境风险等。风险评估报告应提交给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研发过程监管
监管部门有权对科技研发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研发活动符合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研发机构或个人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对于涉及高风险的科技研发项目,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监管机制,实行全程跟踪和监控。在研发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停止研发活动,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六条 伦理审查
涉及人类生命健康、基因编辑、人工智能伦理等敏感领域的科技研发项目,必须经过独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伦理审查应遵循尊重人类尊严、保障人类权益、避免伤害等原则。
第三章 科技应用安全管理
第七条 应用安全标准
各类科技产品和服务在投入应用前,必须符合国家或国际制定的安全标准和规范。生产企业和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确保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对因产品或服务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危险技术应用管理
对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科技应用,如核能利用、生物武器研发等,必须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和监管措施。只有获得相关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才能从事危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活动,且必须遵守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网络安全保障
加强全球网络安全体系建设,各国应共同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和规范,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和应用,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网络运营者和使用者应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科技传播安全管理
第十条 科技信息传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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