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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信息的传播应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传播虚假、误导性的科技信息。媒体、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在传播科技信息时,应对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进行核实。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科技安全敏感信息的传播,应实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和不当传播。
第十一条 科技交流与合作安全
鼓励全球各国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但在科技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应加强对科技知识和技术的保密管理,防止核心技术泄露和不当转让。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科技安全的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估和审批,确保合作活动符合国家利益和科技安全要求。
第五章 科技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全球科技安全管理机构
设立全球科技安全管理委员会,作为全球科技安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该委员会由各国政府代表、科技专家、企业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全球科技安全战略、政策和标准,协调解决全球科技安全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国家科技安全管理机构
各国应设立专门的科技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国科技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和实施本国科技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
开展科技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工作。
对科技研发、应用、传播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协调处理科技安全事件和纠纷。
开展科技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行业自律组织
鼓励各科技行业成立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应配合政府科技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共同维护科技安全秩序。
第六章 科技安全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
各国应制定科技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等内容。应急预案应根据科技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机制
当发生科技安全事件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和影响。同时,应及时向当地科技安全管理机构报告事件情况。
第十七条 事后评估与整改
科技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应进行事后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查找问题根源,提出整改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由科技安全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本法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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